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九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北京市局在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能证明宗地权属不属于申请登记的用地单位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发送申请单位的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