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