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是指:

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