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复查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 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应当载明复查的事项、理由、依据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