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北京市局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京市局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