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