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