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土地总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土地总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