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