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