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