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