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