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