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