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