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