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