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