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