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