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证人证言;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