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