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 (十六)

(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