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 8.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 8. 8. 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 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 三、 规划的实施 (十三)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申报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 7.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