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