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