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