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