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