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