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