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