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