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