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