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
行政区划调整;
重要民生项目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报批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