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城、镇、村和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应当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
市、县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县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