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