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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年) 四、

5.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四、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 (十三)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 (十四)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 (十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
(十) 目录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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