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