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