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解决争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 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 成的仲裁庭。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 席的第三仲裁人。如果在接到要求后3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 ,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 的主席。

按第一款规定组成的仲裁庭的决定,应对争端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仲裁庭应确定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仲裁庭就其自身的程序、开会地点以及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争议做出决定时 ,应以多数票通过。

在争端的双方之间如对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任何争执,可以由任意一 方向做出这一判决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