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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贷款、赠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举借,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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