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

暂停新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暂停贷款项目出国计划的审批和执行;

暂停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

加速贷款项目未到期债务的偿还;

通过预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