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