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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