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和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