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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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