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