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